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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3-10-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维护我市城中村改造安置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办理完全产权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房屋产权属性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应具有完全产权,与商品房享有同等的产权权利,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转让、租赁、抵押。
        二、变更安置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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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的用地应由集体土地按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出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安置房屋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报批计划和年度供应计划,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安置用地的转用、征收、出让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涉及的征地费用纳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三、完善规划建设手续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新建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完善上述手续,手续不完善的,不得违规建设。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四、严格产权登记程序
        房屋登记分初始登记和分户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竣工后的产权登记;分户登记是指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后,给安置居民办理的产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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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始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住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
        8.公告证明。
        住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二)分户登记。安置小区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安置居民的代理人,持以下材料统一向房屋所在地住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初始登记所有权证;
        4.契税减免证明;
        5.旧房已拆证明;
        6.安置居民的房屋分户图;
        7.安置居民的身份证明;
        8.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手章一枚;
        9.公告证明。
        住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办理安置房屋完全产权登记,实行政策优惠。契税管理部门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减免契税;住建、房产管理部门减半收取房屋过户手续费、房产测绘费、房屋登记费等有关费用。
        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许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办理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完全产权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许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负责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完全产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县(市)住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置房屋完全产权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房屋登记部门要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事时限,窗口前移,现场受理,为安置居民办理房屋完全产权登记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或正在建设的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城中村改造安置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安置土地已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划拨供应的,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精神,安置房屋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须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不得上市交易。安置房屋满5年后(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方可上市交易,交易转让时,安置房屋业主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安置房屋的完全产权(具体缴纳比例和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