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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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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2-06-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省辖市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