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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2-03-21  阅读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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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有关要求,结合许昌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农村地籍调查包括县城以下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细化调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1∶500比例尺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1∶10000比例尺调查。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
        (五)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调处土地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二)申请审查相结合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主体书面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登记发证。
        (三)稳步推进原则。各县(市、区)应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时间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底前)。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订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技术服务队伍选取等准备工作。
        (二)试点阶段(2012年5月)。各县(市、区)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1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2年6月—2012年11月)。在试点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以点带面,全面完成各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2年12月)。上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市、县两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建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管理系统。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日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分年度目标和任务,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在此基础上,要紧紧围绕建设“三化”协调联动发展试验区工作任务,对列为中心镇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要先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统计,服务中心镇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二)开展业务培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土地调查队伍的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开展,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三)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参照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对地籍调查程序、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结果的合法性、完整性严格要求,按标准统一规范,有效提高我市土地管理水平。
        (四)妥善处理争议。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各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水利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按照豫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中列支,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经费落实过程中要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正确有效使用,严禁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的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四)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依法依规操作。基层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设立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发证,不得以各种名义扣留或延缓发证。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凡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市、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