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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的意见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4-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分不同情形的审批要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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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覆无矿业权设置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并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压覆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
         压覆省地质勘查基金(两权价款)设置的勘查项目(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与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
         对于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且压覆有可采储量,但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共同要求不作压覆处理的,必须有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矿山设计或安全评估单位编制不作压覆处理的论证报告(包括安全专篇)及专家论证意见。论证可行的,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要对论证报告签字认可,并签订不作压覆处理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协议导致出现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即使已形成事实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也必须进行压矿审批。
         二、细化审批职责分工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职责:一是对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或不作压覆处理的,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二是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协调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按照规定签署相应的协议;三是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省部级发证的矿业权、地勘基金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一是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时,依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直接签署不压覆或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二是对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出具初审意见;三是对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批。
         三、规范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审查
         (一)不作压覆处理的情形:压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或已经结束工作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项目,或已设立但尚未开展工作的项目,不作压覆处理。由建设单位提供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情况说明书,经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
         (二)建设项目压覆正在进行的省地勘基金项目或省地勘基金项目已查明的矿产地:
         1、由建设单位委托核实评估单位或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核实评估报告》,或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中作为独立的章节。
         2、建设单位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压覆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投入的勘查工作量核实,出具评审意见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压覆区有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压覆储量登记。
        4、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矿业权评估机构并签订评估合同,评估机构根据评审备案结果对压覆区勘查成本价值进行评估。建设单位依据评估结果向省财政专用账户缴纳地质找矿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核实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压覆资源储量登记凭据、地质找矿补偿费用缴纳凭据后,与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同意压覆协议书。
         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便利的压覆矿产资源信息查询服务。省厅信息中心要尽快建立重要矿产资源信息查询系统,将查询系统推广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并可直接为查询人提供查询咨询服务,应约编制和出具重要矿产资源压覆情况查询报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询市、县审批、登记的矿业权信息。
         凡查询证明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无重要矿产资源的,一律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查询报告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
         对查询中发现建设项目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的,按本通知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效措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各项审批要求及结果须在网站上公开,不得随意增加要件和要求。
         五、维护法定权益
         建设单位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补偿主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需要补偿的,督促双方尽快签署补偿协议;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有争议的,按豫政办〔2013〕101号文件精神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双方在短期内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意向书,同时须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协调解决压覆矿业权补偿的承诺,但政府代替任何一方出具的承诺无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省厅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201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