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各核实评估单位、储量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原则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并已通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三)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及相关程序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核实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不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含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省内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审查意见(编写格式详见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依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审查意见在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时直接签署会审意见。
三、压覆矿业权协议与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实地核实。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经核实和建设项目优化选址方案论证,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压覆矿业权的,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以下简称“双方”)要协商一致、签订相关协议。
(一)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涉及矿业权的建设项目,由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后,矿业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管理数据系统,不得在已批准范围内设立矿业权。
(二)建设项目压覆区与探矿区范围或采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项目,双方签订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由此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产生安全问题由各自承担以及有关补偿等内容的协议,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审查意见。在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时,矿产资源储量处直接签署不作压覆处理的会审意见。具体要求为:
1.建设项目与探矿区范围重叠,双方签订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协议,可直接不作压覆处理。
2.建设项目与采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符合被压覆矿山(矿井)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互不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形成意见后,双方出具对安全评价报告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压覆采矿区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符合被压覆矿山(矿井)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单位编制互不影响论证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形成意见后,双方出具对论证报告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凡涉及需变更开采方式、开采区域的,在论证报告通过后,矿业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和备案。
4.不作压覆处理的《评估报告》,不需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备案,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压覆地质勘查基金(“两权价款”)勘查项目的,须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省两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103号)要求,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评估与工程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主动向建设单位宣传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实地核实,填写建设项目实地核实情况表(详见附件2),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出具虚假资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省评估与工程设计单位,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通过后,方能从事我省的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相关工作。
(二)储量评审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按照最大限度地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原则,优化选址方案,重点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必然性进行论证,并对论证结果负责。评审意见书中应明确经论证不可避免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数量及禁采区范围坐标。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在建设项目选址时提前介入,规范其建设行为,要进行现场调研,择优选址,提出是否同意压覆建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查意见(须有文号、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各类审查材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双方协议须是原件。要加强对评估与工程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和储量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等)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附件:1.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审查意见(编写提纲)
2.建设项目实地核实情况表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查)办事指南
2013年2月25日
附件1
文号 签发人:
×××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
关于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建设项目情况,建设单位委托的核实评估单位,拟用地范围、核实评估区范围坐标,拟用地面积等。
(二)审查建设项目核实评估区范围内:
bt365官网是多少_beat365官方为什么不能提款_beat365在线登录app
1.矿业权(部、省、市、县发证)设置、国家出资矿产地设置情况;
2.储量报告提交情况;
3.储量报告备案情况;
4.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二、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科学合理性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已经尽量避免或少压覆矿产资源。
三、结论及建议
确定是否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否同意压覆建议。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
附件2
建设项目实地核实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
|
被压覆矿业权人
|
|
核实单位
|
|
实地
核实
情况
|
|
被压覆矿业权人
|
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核实人员
|
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核实
单位bt365官网是多少_beat365官方为什么不能提款_beat365在线登录app
承诺
|
我单位对实地核实情况真实性负责。
核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项目所在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人员
|
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附件3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查)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查)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0〕9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76号)等。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省国土资源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
2.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包括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并附委托书、双方承诺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复印件各两套;
4.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无矿业权设置矿产地矿产资源的技术论证报告和论证意见(此件为压覆无矿业权设置矿产地必需);
5.储量备案证明书;
6.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同意放弃压覆范围的补偿协议书;
7.建设单位确定压覆区范围论证材料。
(二)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的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
2.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3、主办处室汇总审查、拟稿、复核、审核;4、办公室核稿、审核;5、厅领导签发;6、办公室编号;7、文印室打印;8、建设单位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后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的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发送会审处室;3、会审处室审查、审核;4、返窗口。
六、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批(查)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七、办理时限
符合审批要求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提交合格材料后的审批(查)工作日。依法需要补正材料、论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九、咨询电话
0371—68108039、68108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