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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铝土矿采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3-11-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我省铝土矿资源丰富,但因矿体规模小、分布零散、埋藏浅,致使矿山用地地点多、面积小、用地时间短。为此,根据铝土矿的赋存特点和我省实际,现对矿山企业以露天方式开采铝土矿资源涉及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措施,满足铝土矿采矿用地的合理需求
        铝土矿采矿用地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需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一)铝土矿采矿用地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边使用边复垦、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二)铝土矿采矿用地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再实施征收,不改变土地用途,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三)铝土矿采矿用地的补偿,按照采矿和土地复垦的期限确定补偿方案,在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铝土矿采矿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偿合同(所占土地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的,铝土矿采矿企业与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补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四)采矿企业向当地政府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采矿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负责对临时占用的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垦,经县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符合标准,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恢复原用途后,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二、规范铝土矿采矿用地管理
        (一)严格保护耕地。铝土矿采矿用地必须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矿企业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采矿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应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农业用地应恢复原土地用途,对占用的耕地必须按要求和标准恢复为耕地,并按时交还农民。
        (二)节约集约用地。采矿企业要科学规划和实施,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积极改进采矿作业工艺、方法,努力提高采矿效率,缩短采矿作业和占地周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土地面积。
        (三)统筹各方利益,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铝土矿采矿过程中要统筹协调好国家、地方、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贯彻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原则,做到用地补偿足额到位,及时复垦归还土地。
        三、加强铝土矿采矿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指导。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铝土矿采矿用地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政策技术指导,监督铝土矿采矿企业加强矿山建设,依法开采,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资源,及时研究解决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需要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围绕铝土矿采矿用地的申报和审批、土地使用管理、用地补偿、土地复垦和验收、归还土地和耕地占补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定期检查和调研督导制度,保障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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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重监管,狠抓落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土地使用、用地补偿、土地复垦和归还土地等关键环节各项政策制度的落实。
        (四)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保障资金落实到位。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的矿山企业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必须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存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由企业、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银行三方订立履约保证合同,如企业自行复垦、按时归还土地,企业复垦义务完成后由企业、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银行三方共同解除履约保函,将资金归还企业;如企业违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该项资金,复垦土地。
        (五)办理征地手续。采矿临时用地过程结束后,因复垦面积不足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应依法进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