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一)
一、抵押权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借款合同
5、抵押合同(如最高额抵押;需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单独申请车库、储藏室80元/件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二、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丢失申请补办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申请挂失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刊登丢失公告
3、公告满1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公告、证书证明存根、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市民之家不动产窗口申请补办
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10元/件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债权消灭的证明
4、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
承诺时限:(1)1小时内办结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的证明
承诺时限:(1)1小时内办结.(抵押登记在2017年10月1日前办理的请在3个工作日后领取证书原件)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五、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不动产消灭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
承诺时限:(1)1小时内办结.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六、变更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原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记载土地权利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测绘报告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单独申请车库、储藏室80元/件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八、土地首次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土地出让金票据
6、完税凭证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内含纸质及电子版宗地图)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550元/件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九、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记载土地权利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如最高额抵押需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6、房屋预售情况证明
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单独申请车库、储藏室80元/件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预告、抵押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4、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十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
3、预告登记证明
4、申请注销的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1)1小时内办结.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2968732
投诉电话:2969727
有关说明:
1、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证书邮寄服务:如您不方便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您可以到一楼大厅咨询服务台办理证书邮寄。
邮寄咨询电话:2968114
注:1.无楼盘、无宗地信息或楼盘、宗地信息有误。如需要看现场,看现场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2.生效法律文书指的是:(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做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件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办事指南(二)
一、不动产“一窗式办结”需提供资料(商品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转移证明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票、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需提供家庭成员(配偶含未成年子女)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原件,第三套以上住房(含第三套)、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综合用房的不需要提供
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单独申请车库、储藏室80元/件
咨询电话:2968798
投诉电话:2969727
二、 不动产“综合窗口”需提供资料(二手房)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 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
注:购房人为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结婚证原件;转让方符合满五唯一的需提供转让方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结婚证原件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单独申请车库、储藏室80元/件
咨询电话:2968798
投诉电话:2969727
三、 协助法院转移不动产登记应提交资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 转移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单独申请车库、储藏室80元/件
咨询电话:2968798
投诉电话:2969727
四、更正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更正登记的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1)1小时内办结.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2969727
投诉电话:2969727
五、异议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异议登记的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1小时内办结.
收费标准: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单独申请车库、储藏室40元/件
咨询电话2969727
投诉电话:2969727
有关说明:
1、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证书邮寄服务:如您不方便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您可以到一楼大厅咨询服务台办理证书邮寄。
邮寄咨询电话:2968114
注:1.无楼盘、无宗地信息或楼盘、宗地信息有误。如需要看现场,看现场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2.生效法律文书指的是:(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做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件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