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朱阁镇农民王某江、王某灿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非法占地获刑在当地尚属首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江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租用的禹州市朱阁镇沙陀村3组位于河西岸的基本农田6.19亩取土挖沙,造成该6.19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被告人王某灿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租用的禹州市朱阁镇沙陀村1组位于南河坡的基本农田5.05亩取土挖沙,造成该5.0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上述二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被告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禹州市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