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体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坚决遏制变相公款旅游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公职人员公费外出学习考察备案制度。
第一条 组织外出学习考察,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参加、不组织各类公款旅游。
第二条 严禁借庆祝节日之名用公款外出旅游。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优良作风教育,不得借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名义组织干部职工用公款外出旅游。由干部、职工个人出资的旅游活动也不得以单位名义组织,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三条 严禁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严格控制参观学习,严禁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用公款旅游,对确有必要组织的外出参观活动,要严格控制人数并规定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决不允许擅自改变路线,延长外出时间,变相公款旅游。
第四条 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旅游。
第五条 严禁通过旅行社渠道公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通过旅行社公费外出的票据一律不准入账报销。从严控制公职人员公款出国(境)活动,坚决取消一切没有明确公务目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因公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六条 外出学习考察之前,必须填写《外出学习考察备案表》,签订承诺书,学习考察结束后,要在10天内将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和执行学习考察计划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党组和局纪检组。
第七条 凡未履行备案手续,私自公费外出学习考察的,一经发现,一律视为公款旅游。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包括:参观、培训、开会、考察、招商、参展、友好交流等公务活动,时间为2天(含2天)以上的活动。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顶风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务办法》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对违规外出的全部费用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备案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公职人员公费外出学习考察备案表
2.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公职人员公费外出学习考察承诺书
附件1: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公职人员公费外出学习考察备案表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带队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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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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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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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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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考察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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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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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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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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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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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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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公职人员公费外出学习考察承诺书
本人外出学习考察期间,向组织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意见要求,切实改进作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国土干部的良好形象。
2.严格遵守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外出期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标准,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节约开支。
3. 严格按方案和要求执行,不私自更改外出行程或增加项目,不借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之机办私事或游山玩水。
4.严格遵守纪律,不随意请假、私自离开;对活动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请示、如实报告,不瞒报、迟报,不擅自决策。
5.不请吃、吃请,不参与娱乐消费活动,不超标准消费,不弄虚作假,不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6.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组织调查和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